关于民办本市高等院校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返还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沪教委人[2004]85号文件要求,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生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的,依规定返还学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
(2)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
(3)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人员;
(4)具有教师资格;
(5)截止2017年6月30日在学校工作满一年;
(6)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5年制大专师范类专业的,大专2年可以享受,研究生(属非师范类):其本科学历为师范专业直接读研究生的,本科4年可以享受。
2.服务期:本科学历的服务年限6年,大专学历的服务年限5年。
3.统计范围:所有民办学校。
4.支付办法:
本科学历的,每年返还1/6学费,6年返清;大专学历的,每年返还1/5学费,5年返清;中断教育经历的,自中断的当年起不予享受。
5.审核材料:
(1)本人须提供学费凭据。如无法提供学费凭据的,由原就读学校出具学费收费标准证明(就读学校的学院、财务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盖章有效)(原件);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均为复印件)(若不能反映师范类专业,则必须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
(3)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填表排序:先本科后专科;
(5)入学年月、毕业年月、进教育单位年月均用文本格式。
6.上报表格:“学费返还”相关名册(表一、表二)各一份,并附电子版。
7、 上报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老师务必于6月20日前将书面盖章材料交克老师处。逾期不报视为无此类对象。具体事宜可联系电话:1427。
综合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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